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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促字第 1062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0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瀛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億肆仟玖佰參拾肆萬捌仟肆   佰陸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億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.九五○計算之利息,暨  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一.七九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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