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27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育成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永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萬叁仟玖佰零
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每逾一日應
按應繳金額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罰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王振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