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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促字第 227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萬叁仟玖佰零   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每逾一日應   按應繳金額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罰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振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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