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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97年度建字第1號 原  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     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複代理人  簡宏明律師 被   告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劉連珠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 被   告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      何家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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