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號
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
務中心
法定
代理人 曾竹生
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
律師
複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
被 告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馮劉連珠
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
被 告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
何家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
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桂大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