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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97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劉連珠 上 訴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 民技術勞務中心因97年度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,230,301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4,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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