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號
上 訴 人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馮劉連珠
上 訴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
民技術勞務中心因97年度建字第1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,230,301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64,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