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7年度整字第9號
聲 請 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
即重整人 章世璋
重整監督人 呂正樂
蔡慧玲
凱基商業銀行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代 理 人 楊建宗
上列
聲請人因歌林股份有限
公司重整事件,聲請延展重整期限,
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
依職權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「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0年1月31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1年1月31日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
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