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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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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司重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97年度整字第9號
聲  請  人 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
即重整人    章世璋
重整監督人  呂正樂
            蔡慧玲
            凱基商業銀行有限公司


上  一  人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法定代理人  魏寶生


代  理  人  楊建宗
上列聲請人因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,聲請延展重整期限,
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依職權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「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0年1月31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1年1月31日」。 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法 官 陳  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張惠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