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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智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7年度智字第67號 原   告 美商三邁能源公司(SUNMAX ENERGY, INC.)            OSE, 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(HSIAO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 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被  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被   告 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被   告 台塑旭彈性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前六人共同 王孟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      鍾文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六七號損害賠償 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。 理 由 一、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,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,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,以裁定指定之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院審理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認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,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,由智慧財產法 院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,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 國98年10月30日智院真98技協49字第0980004699號函附卷可 參,揆諸上開說明,爰裁定由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 度智字第67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 所定職務。 三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書記官 吳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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