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法字第36號
聲 請 人 應明皓即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董事長
之1
代 理 人 甲○○
號1樓
上列
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捐助
暨組織
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
附件對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
遺囑定之
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
備者,法院得因
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
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必
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
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更其組
織,
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
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2年8 月19日設立許
可在案,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2年9 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
證書(登記簿第46冊第23頁第1023號)。茲因業務及管理需求
,
乃提請第8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,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應昌期
圍棋教育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而依民
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,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
,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、第8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、法人
登記證書等件為證。
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
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,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
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,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
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詹雪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