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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法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章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7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應明皓即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            之1 代 理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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必 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 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更其組 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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 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2年8 月19日設立許 可在案,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2年9 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(登記簿第46冊第23頁第1023號)。茲因業務及管理需求 ,乃提請第8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,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應昌期 圍棋教育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而依民 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,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,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、第8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、法人 登記證書等件為證。 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,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,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25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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