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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海商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7年度海商字第23號 原   告 中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香蘭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     蔡宛靜律師 被   告 永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輝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 陳淑玲律師 被  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      黃于玶律師 複代理人  張雨新律師 被   告 宏海箱運送(香港)有限公司REGIONAL CONTAINER        LINES(HK)LTD.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 ,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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