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23號
原 告 中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香蘭
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
律師
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
蔡宛靜律師
被 告 永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志輝
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
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
被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
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
黃于玶律師
複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
被 告 宏海箱運送(香港)有限公司REGIONAL CONTAINER
LINES(HK)LTD.
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
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
,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徐明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