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7年度消字第4號
楊延壽律師
林啟瑩律師
楊進銘律師
參 加 人 廖珠孃
王煌祥
被 告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唐雅君
被 告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雅君
被 告 唐心如
唐雅君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
郭心瑛律師
複 代理人 徐思民律師
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被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
被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秦頤強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
複 代 理人 程才芳律師
蔡美君律師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,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事認尚待確認、調查及
參加人未
合法通知,故具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