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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7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  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碧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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