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1號
原 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為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碧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