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06號
上訴人即
原審原告 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榮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燁企業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2006號返
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
額為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
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
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周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