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5號
原 告 葉自強
訴訟
代理人 黃文明
律師
被 告 鄭
迺正
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
複代理人 王莊偉
訴訟代理人 劉美嬿
被 告 永和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森泉
訴訟代理人 甯斯璜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更㈠字第24號業務過失致
人於死案件之結果,攸關被告是否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事
實而該當
侵權行為責任為由,於民國97年1月22日裁定在該
案件終結前停止
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,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更㈠字
第24號刑事判決、最高法院100年度
台上字第5969號刑事判
決在卷
可稽,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,依民事訴訟
法第186條規定,
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,
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