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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7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  告 葉自強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被   告 鄭迺正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複代理人  王莊偉 訴訟代理人 劉美嬿 被   告 永和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泉 訴訟代理人 甯斯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更㈠字第24號業務過失致 人於死案件之結果,攸關被告是否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事 實而該當侵權行為責任為由,於民國97年1月22日裁定在該 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,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更㈠字 第24號刑事判決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69號刑事判 決在卷可稽,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,依民事訴訟 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,爰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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