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5號
上 訴 人 葉自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
迺正、永和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
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0,805
元,扣除前已繳19,500元,尚應補繳1,30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
繳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