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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7年度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葉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迺正、永和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05 元,扣除前已繳19,500元,尚應補繳1,30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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