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7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永鈞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
第3078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4,662,366元(本訴部分1,636,682元+反訴部分
3,025,684=4,662,366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70,849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詹雪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