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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勞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   告  台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周重義 訴訟代理人  曾冠棋律師 被   告  達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倩玉 被   告  鹿鴻恩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台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重義為承受訴訟人 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 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重信,嗣於民國98年11月25 日變更為周重義,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,本 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周重義聲明承受訴訟前,當然停止 。因周重義迄未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,為此依 職權命其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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