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
勞訴字第151號
原 告 台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重義
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
律師
被 告 達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朱倩玉
被 告 鹿鴻恩
前列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原告台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重義為
承受訴訟人
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
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。又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8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重信,
嗣於民國98年11月25
日變更為周重義,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
可稽,本
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周重義聲明承受訴訟前,當然停止
。因周重義
迄未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,為此依
職權命其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云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