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
勞訴字第7號
原 告 黃天
訴訟
代理人 曾海光
律師
被 告 御邸家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勇偉
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
複 代理 人 曾威凱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意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4日上午9 時
15分,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