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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獎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  告 黃天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被   告 御邸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勇偉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威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意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4日上午9 時 15分,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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