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安富生股份有限公司
樓之8
法定
代理人 楊明豊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
章世璋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肆萬玖仟叁佰伍
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