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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1528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15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欣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       章世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壹   拾叁元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 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 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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