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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2578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25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聯眾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柒拾柒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殷振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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