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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297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29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大台北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,及自本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周素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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