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台盟電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毛子豐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
法定代理人 駱建國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肆萬壹仟貳佰伍
拾壹元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