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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834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台盟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子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法定代理人 駱建國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肆萬壹仟貳佰伍   拾壹元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 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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