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06號
聲 請 人
即 檢查人 楊忠耕會計師
相 對 人 高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育仁
上列
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捌佰伍拾元
。
理 由
一、
按繼續1年以上,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,
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檢查人之報酬,由公司負擔;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
監察
人意見後酌定之,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
非訟事件法第174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,應於檢查公
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,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
人意見,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、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
暨
檢查之結果酌定之,
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
當之時間、勞力、費用,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,對其殊
為不利,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,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
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,應
非不得准許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選任為相對人之
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高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高平公司
)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現已檢查完成,並提出檢查報告乙
份,依據檢查事務投入成本計算後,聲請酌定
本件檢查報酬
為新臺幣(下同)303,850元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高平公司檢查人後,已執
行檢查事務,並已於99年7月9日提出檢查報告附卷
可稽(卷
第115頁),本院斟酌聲請人
上開檢查工作之檢查方式、時
程、所投入人力、耗費工作時數及檢查之結果,及
參酌相對
人公司資本總額2,000萬元,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臺灣省
會計師公會、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,且經本
院依法通知相對人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就檢查報酬表示意見,
迄今均未見函覆本院,而檢查人執行檢查事務前,已預先向
相對人收取26萬元,有聲請人提出之檢查事務投入成本計算
表、檢查方式與投入人力耗費時數統計表在卷
可憑,
爰酌定
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303,850元為
適當,並由相對人負擔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