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8年度審聲字第933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相 對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繆竹怡
仝清筠
仝汪文娟
仝秀馨
黃靜琳
孫道亨
孫陳淑娟
孫道濟
胡恩浩(即胡洪九之繼承人)
胡恩瑞(即胡洪九之繼承人)
胡恩崧(即胡洪九之繼承人)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變更
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
債務人「仝玉潔 住○○市○○街00號」之記載,應予刪除。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「仝秀君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仝秀君兼仝玉潔之繼承人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