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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建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   告 真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郎 原   告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原   告 肯一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展香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  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張泰昌律師       許宏迪律師       丁金輝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明哲律師      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於民國98年9 月22日裁定於本院97年度建字第48號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經 查該民事事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12月13日判決,並已確定在 案,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103 年2月7日核發之判決確定證明 書在卷足稽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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