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0號
原 告 真祥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國郎
原 告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
原 告 肯一鋼鐵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方展香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
律師
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
清 算 人 張泰昌律師
許宏迪律師
丁金輝會計師
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
複代 理 人 李明哲律師
游香瑩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於民國98年9 月22日裁定於本院97年度建字第48號請
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
本件訴訟程序。
經
查該民事事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12月13日判決,並已確定在
案,有
上開判決書及本院103 年2月7日核發之判決確定證明
書在卷
足稽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