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26號
原 告 倍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順養
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
律師
受告知人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錫勳
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
訴訟代理人 蘇景明
呂元璋
林良財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
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48號事件之
裁判是否成立,為本
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
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
可參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