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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建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   告 倍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養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受告知人 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錫勳 被  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訴訟代理人 蘇景明       呂元璋       林良財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 游香瑩律師 複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48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,為本 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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