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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  告 虹喬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明哲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      曾郁智律師      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奕仲律師       黃梅芬律師 被   告 楊吳淑慎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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