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2號
原 告 虹喬設計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明哲
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
律師
曾郁智律師
劉興業律師
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
黃梅芬律師
被 告 楊吳淑慎
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