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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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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7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1724號 上訴人即原告 超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可食品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724號給 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捌拾貳萬零肆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 肆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盈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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