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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  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 複 代理 人 崔百慶律師       王柏棠律師 被   告 王進勝       范愛豫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 3   月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法 官 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 3 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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