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6號
原 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
人 權亮
訴訟
代理人 崔百慶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進勝、范愛豫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查原告起
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,390元,
惟因原告於民國101
年2月29日具狀擴張
訴之聲明,請求被告
連帶給付1,523,450元,
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523,4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147
元,扣除
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,757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
裁定送達5日內,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