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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  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勝、范愛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查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,390元,惟因原告於民國101 年2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,523,450元,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523,4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147 元,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,757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,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 3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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