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重
勞訴字第19號
原 告 龐一心
訴訟
代理人 劉錦隆
律師
楊仲傑律師
被 告 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育成
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
趙文銘律師
黃毓棋律師
林育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
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