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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字第 19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9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9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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