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
上 訴 人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字第
190 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