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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 第303 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叁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郁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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