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
上 訴 人 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連金
號5樓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淨光寺因9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履行契約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仟
壹佰肆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玖拾陸萬零肆佰捌拾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余富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