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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除字第 13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8年度除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建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8年6 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8年度除字第133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弘訊科技股份有限公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│98年1月15日 │18,812元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司 熊鈺麟 │行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書記官 謝榕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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