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39號
聲 請 人 建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98年6 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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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8年度除字第133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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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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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弘訊科技股份有限公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│98年1月15日 │18,812元 │BA0000000 │
│ │司 熊鈺麟 │行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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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榕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