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
勞訴字第1號
原 告 LUONG DAO.
PHAM VIET.
NGUYEN VA.
DAO DUC T.
DAO MANH .
NGO VAN C.
NGUYEN CH.
TRAN VAN .
NGUYEN VA.
前列9 人共 高榮志
律師
同訴訟代理 周信宏律師
人 楊淑玲律師
被 告 台灣三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福禎
訴訟代理人 孫嘉宏
吳宜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上午11時40
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
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