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
勞訴字第131號
原 告 李美英
毛淑卿
楊碧鐶
前列3人共同 鄭素珍
訴訟
代理人 張文政
被 告 俊克服飾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文鎮
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
律師
陳一銘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尚有
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
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