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
勞訴字第150號
上 訴 人 邱麗雲
被
上訴人 東建美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裕斌
被上訴人 棟建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盈青
共 同 陳昌羲
律師
訴訟代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
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邱麗雲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
,此裁定並已於100 年6 月2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邱麗雲逾期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