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
勞訴字第389號
上 訴 人 郭東澤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家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
伍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
萬貳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