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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勞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勞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郭東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家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 伍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 萬貳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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