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22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長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○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,及
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