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486號
聲 請 人 永鑫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學回
代 理 人 陳志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閱卷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四八六號卷宗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向法院
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
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
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
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取回
鈞院97年度存字第4687號之
提
存物,須提示鑫格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相關資料予提存所
,並提出鈞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為証,故聲請
人應為本院99年司司字第486號案件之
利害關係人,聲請人
為明瞭
上開案件之情形,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相關卷證等
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35號民
事裁定為証,
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,而為本院99年度司
司字第486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,故
本件聲請,於法並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