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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司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呈報清算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司司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永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回 代 理 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四八六號卷宗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取回鈞院97年度存字第4687號之提 存物,須提示鑫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關資料予提存所 ,並提出鈞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為証,故聲請 人應為本院99年司司字第486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,聲請人 為明瞭上開案件之情形,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相關卷證等 語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35號民 事裁定為証,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,而為本院99年度司 司字第486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,故本件聲請,於法並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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