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審司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審司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丁○○       乙○○       戊○○       甲○○       丙○○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胡宗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黑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  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  元。 二、提出事證釋明相對人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致公   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9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9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曹瓊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