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97號
聲 請 人 丁○○
乙○○
戊○○
甲○○
丙○○
前列五人共同
代 理 人 胡宗賢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黑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
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
裁判費,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
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二、提出事證釋明相對人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致公
司有受損害
之虞之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曹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