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4號
原 告 詠春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明哲
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郭麗俐
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
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
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下午4
時20分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