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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潭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 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立達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貳仟貳佰零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云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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