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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 訴人 即 原   告 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99年度建字第16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叁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世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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