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66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雨朴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
99年度建字第16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叁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