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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) 法定代理人 陳藝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建字第176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7,984,7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20,15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婕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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