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6號
上 訴 人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和圍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建字第176
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5,507,94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83,323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