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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176號 原   告 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原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) 法定代理人 柯憲泉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      趙友貿律師       呂佳靜       簡大易       呂冠穎       李弘裕       柯憲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陳藝光變更為柯憲泉,係於訴訟繫屬後法定 代理人有變更之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170、第175條規定,應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聲明承受 訴訟,並提出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該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桂大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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