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6號
原 告 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原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)
法定
代理人 柯憲泉
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
律師
趙友貿律師
呂佳靜
簡大易
呂冠穎
李弘裕
柯憲泉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
告之
法定代理人已由陳藝光變更為柯憲泉,係於
訴訟繫屬後法定
代理人有變更之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170、第175條規定,應具
狀聲明
承受訴訟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聲明承受
訴訟,並提出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該法定代理人之
最新
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桂大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