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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 211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3,42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58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 6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徐千惠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 6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駱俊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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