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36號
上 訴 人 明鴻木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鴻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建字第236 號
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
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貞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