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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明鴻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建字第236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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