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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建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周旺 訴訟代理人 謝永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94 萬425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307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7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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